如果國外需要當事人提供結婚證明文件,得依以下方式辦理: 
一、如係採民間結婚儀式: 
(一)如需要中文證明:請先向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抄(影)本,再到公證處辦理該結婚證書抄(影)本之認證。結婚證書抄(影)本公證處需留存一份,所以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足夠之份數。辦理認證時由夫妻其中一方到場即可,並應攜帶身份證及印章。 
(二)如需要英文證明:請先向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抄(影)本,再自行翻譯為英文或其他外文(須照中文文義全部翻譯),翻譯者親自攜帶身份證及印章到公證處辦理結婚證書抄(影)本英文或其他外文翻譯本之認證。 

二、如是在法院公證結婚 
(一)如需要中文證明:法院在公證結婚時所發給之結婚公證書即屬之,如果份數不夠,得由結婚人其中一人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影本與正本相符之認證(正本要帶來)。如果結婚公證書已遺失,有以下方式: 
1. 請先向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公證書抄(影)本,再到公證處辦理該結婚證書抄(影)本之認證。結婚證書抄(影)本公證處需留存一份,因此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足夠之份數。辦理認證時由夫妻其中一方到場即可,並應攜帶身份證及印章。 
2. 亦可向原辦理【公證】結婚之公證處聲請閱覽抄錄,惟調卷約費時5至7天,故無法當天取件。如當事人時間緊迫,請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公證書抄(影)本較快速。 
(二)如需要英文證明:結婚人其中一人到原辦理公證結婚之公證處申請,將結婚公證書正本帶來並提供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名字,由公證處打字。倘結婚公證書已遺失,請依上述二1、(1)(2)之說明,先向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公證書抄(影)本;或向原辦理公證結婚之公證處聲請閱覽抄錄(無法當天取件,因需調卷),再提供由公證處打字。


資料來源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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